2019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含专利补贴-软著补贴-涉外商标补贴-欧盟商标补贴)

2019-06-21 10:2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实施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二)知识产权质量提升;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资助

第五条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对深圳市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P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著作权,以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行为给予一定资助。

申报本节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商标、著作权为多人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申报相关资助项目,还应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

无特别声明的,均以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PT以公布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

第六条实施国内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费用的不予资助),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二)对于申请人(不含个人)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增加资助7500元。

(三)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七条实施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4万元。

(二)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万元。

(三)本条前两项对企业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四)年度申请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实际纳税凭证。

第八条 实施PT专利申请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申请人提交P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P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九条实施专利代理机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且上年度内代理的深圳申请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含30件),对该机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

对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国内发明专利代理资助项目提交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

(三)外地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提交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

(四)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条实施商标注册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本条前三项针对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国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商标注册文书,非中文的商标注册文书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一条 实施著作权登记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年度登记量20件以上,每件给予资助300元,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申请人的一般版权作品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且年度登记量5件以上,每件给予资助元,但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所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为以下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作品

(4)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5)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6)建筑作品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作品登记证书》);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二节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资助

第十二条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资助20万元,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已建立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四)累计有效专利拥有量、版权登记数量或注册商标达10件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达2%;

(六)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得重复申报(包括进行过名称变更的企业)。

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三)企业拥有100件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奖银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三)申报前两年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年以上。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情况报告;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

(四)企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五)企业专利、版权、商标、标准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七)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

(八)获得知识产权研究员系列职称人员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且申报企业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三)申请人之前未获得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四)申请人在提交资助申请前12个月内,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或软件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

(五)申请人已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

(五)提交资助申请前12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证书、软件企业主体资格材料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配套奖励100万元,银奖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配套奖励10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二)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奖项为多人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三)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人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四)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人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申请人应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然人,但政府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得上述奖项的不予奖励。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获奖相关文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实施深圳市版权示范单位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示范单位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50万元。但该项目与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项目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高的版权意识,建立了版权管理制度,设立了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专职版权管理人员数量5人以上;

(三)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申请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四)积极开展版权的产业化运营,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版权管理制度相关材料,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版权登记证书;

(五)版权营业收入相关材料,包括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针对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

(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一年以上;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100件以上;

(五)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六)上年度以内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七)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年度以内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联盟备案申请书;

(三)联盟章程;

(四)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开展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专利预警分析工作的相关材料;

(六)成本支出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进行综合分析,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价值及处置方式进行评议。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人可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二)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评议经验;

(三)了解相关产业细分领域分类以及关键技术。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实施方案;

(四)过往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相关材料;

(五)已开展相关产业技术研究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针对深圳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资助,支持组建专利导航专业团队,建设专利导航数据库,开展行业专利态势分析和预警研究,制定行业知识产权规划或发展指南,促进重点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项目实施期不少于3年,第1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第2、第3年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报;

(三)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

(四)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五)了解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技术发展态势;

(六)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研究团队相关材料;

(四)已开展相关行业专利导航研究材料和继续开展专利导航研究的可行性报告;

(五)已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的相关材料;

(六)已开展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的相关材料;

(七)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开展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项,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承担过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能力相关材料(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职称材料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开展深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2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

(二)具备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三)开发了完整的中小学知识产权课程方案,具有稳定的知识产权授课教师团队;

(四)上年度已在校内开设知识产权课至少5课时/学期(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或者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人以上。

(五)积极组织并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进行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考虑)。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课程设置方案及实际开课的相关材料;

(三)学校开展创新体验教育或实践活动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按新招聘的代理从业人员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纳税额30万元以上);

(二)已与新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

(三)新招聘人员为应届本科生或以上学历,且截止至申报期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超过6个月。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开展从业培训的相关材料;

(四)所招聘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和学位证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开展代理人考前培训,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课程,全面提高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一)知识产权主题培训项目。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主题培训项目,培训主题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每年评选不超过40项,按照实际支出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同一机构(包括关联机构)同一年度被资助的培训项目不超过2项。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或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具有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课程设置方案

(四)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五)过往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开展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的宣传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二)知识产权公益广告投放。

(三)知识产权宣传片及宣传资料制作。

(四)知识产权典型事件、案件宣传推广活动。

(五)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宣传视频制作、推广活动。

(六)知识产权工作成果的宣传推广活动。

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策划及组织相应宣传活动的资质及专业人员,并有相应知识产权宣传的经验。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四)过往开展宣传项目的实施效果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

国外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构成立5年以上;

(二)至少拥有3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类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师/海外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其中至少有20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证和执业证;

(三)近2年内,至少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中任意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人团队,代理过具有至少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20件以上;或具有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经验;

(四)在深圳市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

(五)在深圳常驻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不少于10名;

(六)在深圳市设立的经营实体已为不少于10家深圳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七)在深圳市设立的经营实体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国内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除深圳行政区域),注册时间5年以上,注册资金应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列入近2年国家级协会或社团组织认定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或者中华商标代理协会公布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名单等);

(三)近2年内,至少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任意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人团队,上年度代理相关诉讼案件20件以上;或机构内有业界知名的诉讼律师,代理过具有至少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具有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经验;

(四)在深圳市设立分公司或注册独立法人的机构,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

(五)在深圳常驻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不少于10名;

(六)在深圳市设立的机构已为不少于10家深圳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七)在深圳市设立的机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国内外机构的主体资格材料,及其在深圳设立机构的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内外机构内具有知识产权类执业资格证或执业证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四)国内外机构最近6个月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大型知识产权论坛、研讨会等,提供活动通知或邀请函、照片等材料等;开展的知识产权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合同和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开展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提供融资成功的材料;已开展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清单及情况介绍;

(五)在深圳设立机构的常驻人员和实际开展业务的相关材料,包括常驻人员在深圳社保缴纳凭证(不少于6个月)、相关业务合同;

(六)在深圳设立机构的营业收入相关材料,包括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票和/或转账记录等;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为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和管理机制优化,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2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已通过深圳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考核的机构优先考虑);

(三)至少拥有5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类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

(四)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曾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得申报该资助(包括进行过名称变更的机构)。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机构的管理制度(含《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考核通过情况);

专业工作人员的资质材料;

(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包括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清单,典型的业务案例介绍);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配套奖励。资助标准如下:

对于获评年度专利代理行业综合实力评价三星级以上的服务机构;或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或获评为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评2个以上称号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介及获评相关称号的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第二十七条实施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涉外是指案件的受理地或审理地在境外。本项目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每年资助的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总额不超过0万。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应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但被认定侵权的,不予资助。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五)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愿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成本支出说明;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参考支出成本给予申请人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每年资助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项目总额不超过250万。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成立的调解组织是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为主要业务的组织;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调解专家团队;

(四)上两年度以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效显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五)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两年度以内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三)调解组织运营团队情况及调解专家名单;

(四)上两年度以内纠纷调解工作情况报告(含运营情况、机构开展纠纷调解类型和数量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件数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人财物投入占比、调解典型案例等内容);

(五)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的应提交法院的司法确认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制度研究及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和建设;

(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建设;

(五)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研究和建设;

(六)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和应对制度研究和建设;

(七)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八)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九)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总额不超过500万。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申报项目应属于上述内容且应对深圳市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一定的推动、借鉴或指导等作用;

(三)项目内容应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四)已完成的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

(五)愿意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二)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四)未完成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含项目实施背景和意义、项目实施内容、项目预期目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计划进度、费用支出计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工作团队等内容),已完成的项目提交项目成果;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和提交资料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第二章第一节所列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资助项目申请: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

(四)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第二章第二至五节所列资助或奖励项目申请: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

(四)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近5年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  

(六)近5年侵犯知识产权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资助项目以及其他核准制资助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逾期视为放弃。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停止资助。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未按通知领款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受理、评审、款项划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单数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报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由专家组按照申报项目得分从高至低排列形成候选名单。

(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入库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评审制项目根据需要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按合同内容组织项目验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立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退出机制。项目单位应实行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第一节所列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可根据上级部门公布的官方费用变化而调整,并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十条 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8-2020年)》(深市质〔2019〕***号)有效期内,本操作规程暂不执行其所设置的与本操作规程相同或类似资助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的通知》(深市质〔2016〕246号)中的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四项操作规程,《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深市质〔2016〕390号),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申请资助等八个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0号)废止,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原文链接:/h-nd-1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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