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2020-08-28 15:00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深圳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类、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对以上人才,《指南》规定申报人在深圳工作,则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申报人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申报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申报人不在深圳工作,则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申报人在2019年度内,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申报人工作单位变更的,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符合申报单位相关条件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满90天的,则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配合申报。

补贴

在深个税已缴税额超其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

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其在深圳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所谓已纳税额,为六项所得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六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通知》明确了测算税额的方式,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1、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2、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补贴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罗湖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龙岗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盐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光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南山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福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坪山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大鹏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高层次人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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