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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六)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创业资助: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 (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以上条件为获资助的基本条件,最终是否获得资助,需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二)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资助标准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书; (二)材料申报。 (三)市外专局汇总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同时由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确认是否属于重复资助项目),组织行业专家分行业对复核通过的企业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按评分高低排序,并根据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专家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现场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按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实地考察。 (四)市外专局结合现场评审得分和实地考察情况,拟定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查重并复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外专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如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申请人员获得补贴的资格。 (五)公示完成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资助通知。 (六)市外专局再次核查获资助申请单位条件后,与获资助的留学人员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 (七)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创业资助资金发放至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监管账户后,由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请表》(企业在申报系统成功填报后自动生成,请用A4纸竖版打印);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当月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股东信息、成员信息4张表; (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专利、著作权证书(复印件)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七)留学人员简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