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教科书著作权纠纷-书籍版权登记-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文学名著版权登记

2019-04-12 09:58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师大出版集团)与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下称中关村图书大厦)、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出版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关村图书大厦停止销售,长春出版集团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教辅图书,长春出版集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余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北师大出版集团称其是北师大版新世纪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的著作权人,享有该汇编教材及书中原创内容的汇编权等。长春出版集团未经北师大出版集团许可,使用教科书《语文》的内容并出版发行教辅图书《15天巧夺100分》,侵犯了北师大出版集团的著作权。

  长春出版集团认为,《15天巧夺100分》与教科书《语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侵犯汇编作品整体的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至于该书中字词及课后习题等原创部分均不构成作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辅《15天巧夺100分》分为单元知识复习巩固等4个版块,其中只有单元知识复习巩固版块的顺序与教科书《语文》的主题单元设置顺序结构相一致,属于侵犯教科书《语文》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至于其他三个板块仅是将教科书《语文》选择的生字或主体课文等片断作为习题素材,在内容、结构设置与教科书《语文》均不相同,上述的版块并不侵犯北师大集团的复制权、发行权。

  点评

  教科书作为小学义务教育的主要用书,如何保护教科书编写者的智力成果值得关注。首先,从教科书内容上看,主要是选编了一些适合小学生阅读的课文,故教科书整体属于汇编作品而非原创作品。其次,作为汇编作品,其所体现的独创性,系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之所以享有著作权,仅限于其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表达。因此,在判定是否侵犯了汇编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只有在编排与体例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考量。对于超出汇编者独创性的内容,并不属于汇编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也是原创作品和汇编作品的权利界限。

原文链接:/h-nd-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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