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
(四)上年度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 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五)上级扶持经费已到账,且上级扶持经费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 年内,但在《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的第1 年,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之
日前5 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 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300 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文件;
(九)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上级考核结果证明文件。
深圳常报项目截止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国家高新培育入库
4、研究开发资助项目
5、国家高新培育项目
6、技术改造投资补贴
7、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8、深圳市人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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