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认定条件之一;
2.(在宝安就业的)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报人所在企业须在宝安注册并已存续半年以上;
(在宝安创办企业的)申报人在宝安区创办企业半年以上且本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
3.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实际工作地址原则上在宝安区内;
4.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人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均在宝安区内,且由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所全职服务的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个税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5.申请人在宝安区实际薪酬待遇不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全职岗位水平;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政策待遇:
获得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有效任期内)。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具体条款,提供相应条款所涉及的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评审所得,需提供评审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任职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项目合同、专利证书、纳税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详见《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类材料说明》(无有效期限的证书或文件应在取得证书或文件5年内申请);
4.(在宝安区就业的)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及最近半年的企业纳税证明(事业单位不需提供纳税证明);
(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以及最近半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5.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申请人最近6个月工资收入流水;
6.社保局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
7.税务局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8.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诚信承诺书。
9.(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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