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二条:对区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认定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过区高层次人才奖励;
2.(在宝安就业的)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报人所在企业须在宝安注册并已存续9个月以上;
(在宝安创办企业的)申报人在宝安区创办企业9个月以上且本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
3.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实际工作地址原则上在宝安区内;
4.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人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均在宝安区内,且由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9个月及以上(所全职服务的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个税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5.申请人在宝安区实际薪酬待遇不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全职岗位水平;
6.首次申请的,至申请之日止,在宝安区全职工作不少于9个月;申请续发的,与前一次申请间隔不少于12个月;
7.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政策待遇:
1.获得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有效任期内);
2.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分3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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