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最新政策)

2020-10-30 10:37网址:http://www.sz-butie.com

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创业培育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客发展,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为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产业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能为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保障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 众创空间按照先认定再提升后资助的发展模式,实现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和动态管理的认定原则。

第二章 空间认定与资助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资料,并经程序评审认定:

(一)基本条件

1、空间运营管理单位有意愿建设众创空间;

2、空间发展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的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属租赁场地的,剩余租期应在3年以上;

5、具备为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提供网络、通讯、会议室等相关配套服务的能力;

6、经辖区街道办初审推荐。

对国家级科技孵化载体给予 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 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奖励。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落户宝安的项目给予最高 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资料

1、《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2、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会组织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众创空间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5、众创空间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6、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7、辖区街道办出具的《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推荐表》;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线联系客服

(三)认定程序

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资料;

2、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3、区科技创新局征询区有关产业部门意见,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是否被纳入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

4、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与各单位反馈意见、网站查询情况提出拟认定方案;

5、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方案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

7、区科技创新局下发众创空间认定通知文件。

第五条 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的空间,经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自动列入区众创空间。

第三章 众创空间管理

第六条 众创空间由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自主运营管理,做好空间入驻企业数据统计报送等工作,并接受区科技创新局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考核。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众创空间安全有序运营。

第七条 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区科技创新局每年以现场考察或书面审核的方式对众创空间进行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认定的众创空间资格。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定期举办创客交流大会、创客论坛、创客集市、创客大赛等公益活动,并按要求向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开展科技政策辅导、投融资对接、科技交流、创业辅导等科技服务综合活动;

(二)空间入驻单位(创客团队、创客)备案与数据统计责任落实情况;

(三)众创空间按规划落实运营服务投入,推进配套服务与设施完善;

(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到位,考核年度无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以及被纳入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情况;

(五)未发生足以影响众创空间持续、良好运营的不利事项。

第八条 众创空间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一)众创空间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众创空间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三)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众创空间整体转让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五)影响众创空间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因第(一)、(二)项事由被取消资格的众创空间,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众创空间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众创空间及入驻单位自空间认定当年1月1日开始,依照区有关文件开始享受房租补贴等空间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入驻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的具体扶持政策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照区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深宝科〔2017〕1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nd-1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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