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市跨境电商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补贴,最高资助400万元

2020-11-27 14:54网址:http://www.sz-butie.com

一、支持领域

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我市实际和优势完善统计监测、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电商诚信、风险防控、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

二、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和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主要支持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而产生的人员费、设备费(含购置、改造、租赁)。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主要支持为开展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而产生的研发人员费、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400万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主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开展的交易平台建设、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涉及费用包括研发人员费、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应用推广费、外协开发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2018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近五年(2014年2018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材料。

(二)申报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近三年(2017-2019年)未获得过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近三年获得过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期限为申请资助当年的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项目单位,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四)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任何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五)各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

服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3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业占比60%以上。

2.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

(1)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2)为多家企业服务的供应链协同类项目需服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1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业占比60%以上;自有供应链协同类项目(此类项目需要在申报材料的封面上注明自用,如****项目(自用))单位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均需在1000万元以上。

3.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1)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主体。

(2)项目单位2017、2018年营业收入均需在1000万元以上。

四、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2019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事项)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单位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2018年度财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及基础、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成果及效益指标、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和支付凭证、项目团队构成情况、项目立项及验收情况、项目未来2年规划等主要内容;

2.税务部门提供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项目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及证明文件、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5.项目团队人员构成表、具体岗位及其至少三个月的社保清单(需加盖社保局公章);

6.《深圳电子口岸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7.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IP经营许可证,其他平台需提供IP备案证(服务器设在境外的平台需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的备案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8.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和为多家企业服务的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位需提供服务企业名单、签订的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以及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凭证。自有供应链协同类项目无需提供。

原文链接:/h-nd-1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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