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标准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二、申请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020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2019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企业名称变更2019年未申请的,现已完成变更手续。
4.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迁入我区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纳税满一年。
三、申请材料
1.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原文链接:/h-nd-2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