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标准
1.对上一年度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区内迁出后又迁入的企业不纳入计算)的创新载体,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引进激励。
2.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且数量同比增长30%以上的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培育激励。同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只能在一个创新载体计算数量。
3.同一创新载体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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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1.创新载体为各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其运营管理单位是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创新载体上一年度培育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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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1.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验原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验原件);
4.园区获得认定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上一年迁入及培育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前年园区已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原文链接:/h-nd-2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