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企业
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30%以上,而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60%以上。
资助标准
按2020年对应计算周期新增营收部分(新成立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予以阶梯式奖励。其中,营收增量(新成立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不超过3%予以奖励,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资金拨付
分阶段奖励。企业前三季度符合奖励条件后,获前三季度增量奖励资助。符合全年增量奖励的,按补差额方式拨付后续资金。
原文链接:/h-nd-2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