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委】2021年深圳市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企业研发资助-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2020-12-24 11:34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国高证书处于有效期)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三条 综合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和税务部门认定的金额,取较小金额,作为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申请企业应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认定金额高 20%以上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并会同税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九)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 5000 万元以上申请单位可不提供)。

原文链接:/h-nd-2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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