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市高新企业八项认定条件及取消高企资格的四种处理方法

2020-12-29 14:57

本文由政策通高新企业专题整理而成。各知识点详解,例如知识产权、高新领域、研发费、科技人员、销售收入、总收入、四项指标、Ⅱ类评价20262026

一、高新企业认定八条件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境内居民企业;

(二)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取消老办法近三年取得的限制,取消老办法无所有权的独占许可方式。】

(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四)当年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比≥10%;

【取消老办法大专职工30%占比。分母分子均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比例≥5%;

2. 5000万元<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比例≥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比例≥3%。

4. 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比≥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含投资收益等。注意总收入与销售收入的区别】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四项指标>70分。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均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取消高企资格的四种处理:

(一)日常管理发现其不符合条件的,应提请复核。认定机构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年度起已享受的高企优惠。

(二)更名或重组后不符合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因违规被取消高企资格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违规年度起已享受的高企优惠。

(四)判断研发费占比是否符合条件,按问题当年及前两年计算,不按认定年度前三年计算。

原文链接:/h-nd-2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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