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6:09
扬州市: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资金为每家企业30万元(含市财政安排的高企入库先期培育资金),自高企认定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每年度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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