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补贴申请指南

2020-12-31 10:01

一、支持领域

拥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的企业以及提供质量品牌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

二、支持方向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质量和品牌提升而开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质量品牌建设项目。

三、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 3号)

四、支持数量及扶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

1.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项目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2.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五、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五)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品牌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2)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3)至少拥有一个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品或服务类的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二)申报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六、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样表详见附表4、5);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本,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企业提交);申报单位为非企业的,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等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专项申报材料: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质量品牌投入经费明细清单(复印件;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和商标授权等注册登记或备案材料(复印件;申报单位须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效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如使用授权商标的,其授权公司也须在深圳注册,且授权公司应控股被授权公司50%以上的股权,并提供授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单位获得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无此项可不提供);

(4)项目单位获得质量、商标方面荣誉的辅助材料(复印件,无此项可不提供);

(5)项目单位质量品牌管理人才资质(如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办公室颁发的品牌经理证书及持证人六个月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无此项可不提供);

(6)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运营的服务类商标(35-45类),需提供本公司有效期内的I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无此项可不提供);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投入经费明细清单(复印件);

(2)项目单位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单位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品牌相关荣誉称号的,提供证明(复印件,无此项可不提供);

(4) 项目单位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训资质的,提供有关证明(复印件,无此项可不提供);

原文链接:/h-nd-2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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