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市创业补贴最新政策汇总

2021-01-04 16:08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 [2015] 70号), 现就做好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上。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 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一 年不低于50%、第三 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 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元、 第年每月1000元、 第三年每月700元

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 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电 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守合伙 人各件出咨比例笙 按该初创企业 首次由请时的商重登记合伙人人数每文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店其中商登记合伙人应具

(3)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人数电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 人)以下的按每人0元给予补店;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原文链接:/h-nd-2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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