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项目补贴200万

2021-01-0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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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标准

  (一)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项目实施地位于我区对口帮扶的连平县、田阳县和德保县的,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度内只能选择1种资助标准申请资助。

  (二)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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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上一年度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企业年度营业额以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的企业实际申报纳税收入为准);

  4、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申请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地区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等项目,项目用地合同期从项目实施年度算起不少于3年,在深圳以外地区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等项目,项目用地合同期从项目实施年度算起不少于5年(项目实施年度原则上为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

  2、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原文链接:/h-nd-2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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