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宝安区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1-08 16:55

为大力扶持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自主创新,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启动宝安区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申报补贴区间为2019年1月-2019年12月

  一、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统计关系在宝安区。

  (二) 申报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创客企业

  (1)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众创空间)及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4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孵化类企业(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高企业两类)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6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②国高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6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3. 规上国高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在申报补贴期间内已纳入宝安区 四上企业库;

  (3)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产业园);

  4.科技服务机构

  (1)服务机构为在宝安区注册的社会组织,且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园区促进会、产业联合会以及其他从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认证、创新创业等科技服务的机构;

  (3)科技服务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5.港澳资科技企业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为港澳资企业,且港澳资所占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0%;

  (2)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企业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二、资助标准

  1.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众创空间)及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房租补贴;

  2.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国高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20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港澳资科技企业,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20万元的房租补贴;

  3.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产业园)的规上国高企业,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

  以上三类房租补贴可逐级叠加。

  4.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房租补贴;

原文链接:/h-nd-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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