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条件

2021-01-08 17:55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众创空间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众创空间;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三)限制事项:

1.2020年以前已获市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资助的单位,不予重复认定和资助。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补贴的费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2.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不予受理;

3.申报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原文链接:/h-nd-2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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