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发明专利奖励补贴具体明细及申请材料

2021-01-18 14:44

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维持年限达7年以上(含7年),给予专利年费奖励0元。

(二)一个年度内,在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

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

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

(一)专利归属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和奖励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应确保提交的申请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不存在上述情形。若存在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的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的情况,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奖励的申请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年费奖励,专利权人可在授权后的第七个年度或之后(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提交奖励申请,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二)境外发明专利的奖励,申请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境外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中文翻译件,或包含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发明名称等信息的授权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原文链接:/h-nd-2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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