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市及各区专利补贴政策汇总

2021-01-19 11:22

广东省

第八届广东专利奖

资助标准:

(1)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申请条件:

(1)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方式;

(2)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申报材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或《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外观专利项目)》;广东杰出发明人申报材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广东发明人)》。

深圳市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

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25万,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50万。

申请条件:

2018-2019年度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2020年深圳市专利奖

资助标准:

每项30万元。

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2)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3)该专利已经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专利文本质量较高;

(5)针对该专利的保护措施较完善;

(6)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

资助标准:

针对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506万(包含中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100万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406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506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申请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3.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4.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培育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项目

资助标准:

一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请条件:

一类资助: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5件以上(含5件),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二类资助:

1.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为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T途径或巴黎公约向美国、日本和欧洲中的至少两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同族境外发明专利申请且已公开;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5件以上(含5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T国际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主IP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技术,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三类资助: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20件以上(含20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0件以上(含10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5件以上(含15件)P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对于以上项目,同一专利组合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申请不超过2个资助项目,且同一资助项目对同一申请人仅能资助一个专利组合。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5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5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南山区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专利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资助标准:

(1)上一年度提交PT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4000元/件,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

(2)上一年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件;对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每个单位年度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对维持年限达5至6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7至9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5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10年及以上(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0元/件。

申请条件:

(1)专利日期判定:

1. 提交P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的,以获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发文日为准;

2. 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

3. 提交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维持年费申请的,维持年限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发明专利证书以专利申请日起算时间为准。

(2)资助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其中申请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补贴项目的专利权人曾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专利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其授权后的发明专利状态有效。

坪山区

年科技获奖奖励

资助标准: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一)款资助:2019年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科技奖励,截止2019年12月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单位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其他参与单位。

(二)款资助:2019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深圳市专利奖项目,截止2019年12月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三)款资助:2019年参加有关行政单位举办的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类竞赛并获得前三等奖。

宝安区

发明专利奖励

资助标准:

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

申请条件:

发明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发明专利当年度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资助标准: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1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

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件。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资助标准:

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

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T29490-2013)认证证书及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宝安区内地址。

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资助标准: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申请条件:

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套材料复印件;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材料。

专利奖配套奖励

资助标准: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及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盐田区

申请专利项目

资助标准:

对获得境外专利授权,资助2万元/国/项。对通过P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对其额外资助1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以5个国家为限,且通过P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资助1次。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申报的境外专利和PT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资助400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0元/件。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上一年度已取得专利授权证书

奖励各级专利奖项目

资助标准:

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或盐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按照深圳市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万元的奖励。

申请条件:

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或盐田区户籍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项目

资助标准:

对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给予600元的资助。

申请条件:

对上一年度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资助。

罗湖区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地区)每件资助5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元;

(3)外观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500元。企业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取得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5)同一国际发明专利最多支持2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对维持4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对其后续年费按实缴费用的50%予以补贴。中国专利金奖奖励10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50万元。深圳市专利奖30万元。

申请条件:

(一)《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专利资助申请书》

(二)企业提交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企业、社会团体)。

(六)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澳台、国外专利主管部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包含地址页(盖章,验原件)。

(七)企业提交市监信用报告。

(八)五年内不迁离罗湖承诺书(扶持金额超过20万的企业需提交)。

原文链接:/h-nd-2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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