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200B2021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1-01-29 17: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等政府相关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分管负责人和专家。

市奖励委专家成员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 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工作和市奖励委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专利奖;

(七)标准奖。

第六条市长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38周岁的个人: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予专利已获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人。

申请专利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

申请标准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他奖项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市长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00项,青年科技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8名,专利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5项,标准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章提名、评审与授予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深汕合作区的科技主管部门;

(二)经奖项评审组织单位认定符合提名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不得被重复提名奖项。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被提名奖项。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组织单位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向相关部门征求拟奖结果的违法违规意见,将拟奖结果报市奖励办审核;市奖励办审核各奖项的拟奖结果,公示拟奖名单(市长奖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名单;经市奖励委审定后市奖励办将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二十条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提名。

第二十一条宣传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市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原文链接:/h-nd-2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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