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资助孵化载体建设和场租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或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给予运营方项目建设投资的50%一次性扶持,孵化器最高扶持1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扶持50万元。获得多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仅限享受项目建设资助一次。
(二)给予运营方实际入驻企业和项目支付租金的30%连续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5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经过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
(三)近一年按时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火炬统计报表。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评审,认定为盐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运营时间满 1 年(自首个在孵企业签约入驻起至申报日期);
2.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有完善的孵化器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器服务机制;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3 家以上,创业导师 2 名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3 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并至少有 1 家在孵企业获得孵化器的投融资;
8.在孵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入驻时间不少于 3 个月,且不超过 48 个月;入驻时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或主要从事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
(五)众创空间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评审,认定为盐田区级众创空间:
1.众创空间器运营时间满 1 年(自首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签约入驻起至申报日期);
2.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 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 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3 家以上,创业导师 1 名以上;
5.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 10 个,已入驻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入驻时限不超过 24 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 5 家,或每年至少有 1 家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4 场次。
(六)已获得盐田区配套资助孵化载体市级认定资助的,不得申请本项目的孵化载体建设投资资助。
原文链接:/h-nd-2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