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2021-03-01 10:18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59号)工作部署,保障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

  (一)个人自学或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规定申请的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企业免费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按规定申请的培训补贴,具体包括: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和以工代训补贴。

  (三)考核机构完成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任务后,按规定申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四)机构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按规定申请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我市企业、院校、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核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承接其职能转移的行业组织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

  第四条 《补贴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发布,明确补贴项目、补贴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对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属我市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补贴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

  第五条 同一劳动者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最多可以享受3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包括:个人在本市领取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在广东省内其它地区领取的广东省技能提升补贴,个人在本市领取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为个人提供免费培训后由企业申请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企业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同一员工同一年度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已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不能再享受岗前培训补贴和适岗培训补贴;已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或适岗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资金优先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全市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计划的统筹管理,以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好行动专账资金的组织协调和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各区(含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职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岗前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根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发放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九条 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取得技能类相关证书后,由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十条 劳动者自学或自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并由个人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技能等级认定等评价考核或个人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补贴目录》内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书(不含复审换证),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取得《补贴目录》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不含复审换证)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员;

  (三)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四)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人员;

  (五)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符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条件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同时申领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一次性生活费补贴不可单独申领,随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具体条件如下:

  (一)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

  (三)在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同)中的农村学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外单位核发证书的,需提供相应证书;

  (二)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属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需提交扶贫手册;属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个人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个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申请。

  (二)受理。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申请人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每月按批次对上月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企业为员工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员工取得技能类相关证书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且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为员工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并组织员工集体报考我市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能力考核或技能等级认定等评价考核,员工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条件,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家政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也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用工企业需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三)开户银行核发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属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需提交扶贫手册;属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企业应当一并为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员工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个人账户。

  第四章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是指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培训,实现新员工稳定就业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新录用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上岗基本技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意识、质量意识、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科学素质等),实现新录用员工3个月以上稳定就业;

  (五)同一员工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在员工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参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岗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以工代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训补贴是指用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新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

  (四)与参训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并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三)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有员工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四)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完成以工代训后3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以工代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以工代训岗位、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六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是指参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规定为劳动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后,申请的技能考核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完成专项能力考核任务后3个月内,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二)补贴审核发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章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培训机构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为有培训意愿的重点群体提供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具体人员范围包括:本市低保家庭成员、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初次到本市求职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面向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劳动者,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量大或者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以及国家、省、市人力资源部门布置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行动,开展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参加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圳户籍或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培训项目所对应的行业1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在本市范围内正常办学的,由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职业(技工)院校;

  (二)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三)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仅限于申请承接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培训:

  (一)申报培训计划。承接公益性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填报培训班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拟培训人数等信息,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发布培训通知。培训计划经备案后,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和机构向社会发布培训通知,机构接受个人报名。

  (三)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个人登录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注册,选择培训项目、培训班次等报名参加培训。

  (四)组织开展培训。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报名学员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以参加一次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公益性技能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50%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工种分班次开展培训,并在培训开班3个工作日前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将参训信息提交备案。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参训学员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的,需提供扶贫手册;

  (四)属本市两后生的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其中属两后生中农村学员的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三十二条 机构应当在备案班次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按学员实际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参训学员属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的,可以根据实际参训天数(每8学时换算为1天),按照每人每天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机构应当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学员个人账户。

  补贴审核发放。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在个人报名完毕之后、机构组织开展培训之前,根据实际报名人数,预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培训任务完成后,机构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程序申请剩余补贴资金。申请了补贴资金但未按计划开展相应培训或者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资金的,应当于培训计划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原文链接:/h-nd-2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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