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认定管理办法汇总

2021-03-09 11:22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延长亏损弥补年限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

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一)低税率优惠

1、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进行了明确,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其他条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要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优惠政策享受要点

见上图

3、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8]30号印发)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377号)对特定纳税人进行了明确: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2018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2013-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10年,2018年以后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

(三)研发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1)研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情况

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其他

征收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费用资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摊销。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土地使用税按50%计算缴纳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

高企认定需符合哪些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企认定中税务部门关注哪些重点?

一、所属行业

1.如果企业属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要核实其所属行业是否准确。

2.主要是核实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比例,如果超过50%(不含),而其主营业务不属于所登记行业的,应当变更行业登记类型。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要达到60%以上,如果企业登记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说明其批发零售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高新技术产品占比明显不会符合条件。

3.企业应当首先自我进行行业的判定,如果与之前注册时登记的行业不一致,应当事前进行变更。

二、所得税征收方式

1、企业申请认定前一个会计年度和申请认定当年应当实行查账征收。

如果前一个会计年度为核定征收,说明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就无法准确计算和判断近一年的科技人员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等指标,无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如果企业申请年度为核定征收,说明企业当前出现了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则可能存在企业成长性差的情况,不符合认定条件。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存在一个完整年度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因为无法计算企业定额征收年度的销售收入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没有充分依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近三个年度存在一个完整年度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分别两种情况:

①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由于无法准确统计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也就不能准确计算,没有充分依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②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应当以查账征收年度研发费归集金额作为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总额,计算研发费占比。

三、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 ÷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3.需要提供劳动(劳务)合同、职工薪酬发放明细表、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企业留存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对照研发人员名单,核实人员岗位、累计工作时间等情况。

注意: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与企业所得税年报二者在统计职工人数方面的口径差异:前者按照月平均值计算,后者按季度平均值计算。因此,有可能出现申请认定资料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年报数据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结合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查看合同、协议以及发票数据,确认收入计算是否准确、收入划分的年限是否合法等,产品(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范围,以科技部门意见为准。

2.企业同期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即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九项收入总和减去第7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无论盈亏都应当计算在内。(与行业判定有区别)

3. 对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总收入参照以下计算公式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计:总收入=主表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第11行营业外收入+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第9行投资收益+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第3行调增金额-第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第4列调减金额。

五、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建账核算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凭证和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2)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与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存在差异:①前者归集的范围包括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后者不包含在内;②前者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后者为10%。

1.人员人工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范围及证明资料;(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3)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未分配不得计入。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经营租入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对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按实际工时占比等方法合理分配实际发生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等费用,未分配不得计入。

3.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

(1)同时用于非研发的,记录并合理分摊,否则不得计入。

(2)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按税前扣除的折旧费计入。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对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不得计入。

(2)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按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入。(财税[2012]27号:企业外购软件最短摊销时间可为2年)

5.设计费用

(1)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2)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表述为,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1)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拥有;

(3)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差异:委托境外的按80%且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可加计扣除。

8.其他相关费用

(1)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计算公式:研究费用第(1)项至第(7)项之和×20% /(1-20%);

(3)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差异: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不单纯是财务部门的事情,需要企业各个部门特别是科研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才能准确地进行收入核算、费用归集、指标计算,提高申请质量。

原文链接:/h-nd-2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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