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补贴标准及申请条件

2021-04-06 10:47

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补贴标准

  (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1、申请条件

  (1)申请奖补的创业孵化基地是在宝安区建设的;

  (2)申请奖补的创业孵化基地已被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的,必须先获得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2、奖补标准

  在宝安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被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帮扶创业实体成功创业奖补

  1、申请条件

  (1)申请方已被认定为区级或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2)申请方帮扶创业实体成功创业(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

  2、奖补标准

  每成功帮扶一个创业实体给予1万元奖补。

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条件及标准(基地类型有实体型、组织型和网络型)等。

  (一)实体型基地是指能够利用场地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为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各类园区、市场、楼宇、企业等。

  (二)组织型基地是指能够整合入会企业的社会资源和场地资源,为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网络型基地是指通过构建公共创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创业实体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供创业项目、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线上、线下服务的企业。

  (四)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

  第七条申请以上类型基地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的申办方为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和服务队伍;

  (二)已为15个以上(含)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三)提供创业的试验、培训和交流场所,可集中设在基地内部,也可分散使用社会场所;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五)提供创业项目及其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六)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七)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八)明确具体扶持对象的孵化周期(孵化周期不超过三年),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方向;

  (九)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十)服从区、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申请基地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基地申办方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房产证明(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等;

  (三)基地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队伍、创业服务情况(创业项目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等)、入孵企业情况和发展方向等。

  第九条 基地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材料。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受理申请,并配合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材料的实质审核和现场勘查。该项工作于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审查通过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做好所在街道创建基地发动推荐,落实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和处理投诉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计划,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基地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当年认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地认定满一年创业孵化实体数不足15个,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未经入驻基地孵化对象同意,基地方擅自提高协议收费标准或收取孵化对象协议外费用的;

  (四)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五)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六)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七)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八)不服从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

  (九)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基地,享受现行市、区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原文链接:/h-nd-2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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