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受理条件

2021-04-07 16:32

深圳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机构。(二)已入驻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产业用房,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管理单位(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未列入市科技创新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2.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4.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6.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7.上年度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8.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9.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五)申请单位获得租金减免期限累计未超过5年

原文链接:/h-nd-2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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