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企业厂房租金减免标准及申请条件

2021-04-12 09:50

 申请租金减免具体条件

  申请租金减免的单位应当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机构,与市投控公司签订产业用房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入驻,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2.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4.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

  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

  6.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7.上年度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

  8.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

  9.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租金减免标准

  根据申请单位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1.租赁面积为1000(含)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租金减免;

  2.租赁面积为1000(以上)至3000(含)平方米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减免;

  3.租赁面积为30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减免,最高资助面积为10000(含)平方米。

  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者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租金减免标准可以予以提高。

  上述租金减免标准因租金减免申请总额超过租金减免额度的,经市科技创新委同意后,可以予以降低。

 实施期限

  单次申请租金减免期限不超过1年。租金减免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获得租金减免,但原则上每家单位获得租金减免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

租金减免终止执行规定

  申请单位在获得租金减免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投控公司应当暂停实施租金减免,经报市科技创新委同意后,终止实施:

  1.使用租赁房屋违法或违规经营的;

  2.在租金减免执行期限内退租的;

  3.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的。

  申请单位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取租金减免的,经市自创区服务中心会同市投控公司查实后,取消租金减免资格,并将情况报送市科技创新委载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原文链接:/h-nd-2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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