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u201C三首\u201D工程 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2021-04-13 15:28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三首工程扶持计划。三首是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称三首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申请列入三首目录的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产品;

(二)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规程扶持方式为事后直接资助,即对研发生产三首目录内产品的我市工业和信息业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下达资金扶持计划,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评价等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

  (二)组织专项审计,审核销售合同、发票等;

  (三)承接开展项目初审、绩效评估、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等资料;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各专项申报条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研发生产的产品须符合三首目录要求。

(五)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加强自主研发。项目对应的产品须达到一定的自主化率,自主化率按照成本价核算。

第九条 各扶持计划具体扶持内容如下: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装备、系统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核心部件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二)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扶持计划。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市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首批次新材料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三)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领域范围,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运行安全可靠,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十条 扶持计划资助方式和标准:

  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

资助标准:事后直接资助金额不超过一定期限内三首产品销售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单个扶持计划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产业规划确定年度支持领域,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方式为研发生产企业单独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初审。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过。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需现场考察或现场考核的项目,组织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原文链接:/h-nd-2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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