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

2021-04-22 17:38

一、支持领域

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新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75号);

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1号);

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6号)。

(二)管理依据: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经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20〕97号);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省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符合条件项目作为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预算依据,根据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市商务部门据以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0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0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事项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奖励,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

五、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2.申报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20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

3.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4.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5.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6.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

原文链接:/h-nd-2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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