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4-22 18:16

 一、扶持项目

  保险费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

  房租补贴项目

  课题研究项目

  人才培训项目

  文创产品开发项目

  文化消费项目

  境外办展项目

  市外参展项目

  二、具体内容

  【保险费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投保的保险公司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且在深圳市注册(见附件)。

  (三)投保的险种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险种(见附件)。

  (四)保险于2020年购买且保费已实际支付,保险费总金额不低于5万元。

  (五)投保对象须为深圳文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资助标准:

  单个企业最多可以申报3个不同试点险种的保险费资助,资助期限为1年,最高比例不超过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万元。

  【贷款贴息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已经获得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贷款用途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购买贵金属原材料贷款及贵金属租赁产生的利息(租赁费)不予资助。

  (三)贷款合同于20192020年度签订,并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重大或恶意违约行为。相关贷款未在市有关部门申报贴息资助。

  (四)单个企业申报的贷款利息总额不低于5万元。

  (五)珠宝首饰制造、销售和印刷复制类企业申报本资助应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2020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

  资助标准:

  (一)贷款方式

  1、非纯信用贷款。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笔贷款合同的贴息,同一授信合同下3个月内签订的贷款合同可视为同一笔贷款合同,即贷款金额及利息可累加。

  2、纯信用贷款(指金融机构以无抵押、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等纯信用的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类贷款)。申报单位最多可以申报3笔纯信用贷款贴息,不同银行发放的纯信用贷款可一并申报。

  (二)资助范围

  1、以上两种贷款方式,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申报贴息,多报无效。

  2、贷款本金和利息已结清的或未结清的,均可申报,但本资助仅对已支付的利息进行贴息。

  3、贴息有效区间为两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间产生的已付利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12期),贴息比例不超过已支付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万元。

  4、同一笔贷款在市级、区级贴息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利息总额。

  【房租补贴项目】

  支持对象:

  本资助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入驻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申报条件:

  1. 企业已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

  2. 企业上一年度(2020)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3. 至本申报指南发布当天,企业已注册成立满1年。

  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无数量限制,每年组织申报审核一次,申报范围为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已发生并支付的租金,经综合评定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二)资助标准:按年度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已支付租金5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米,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36个月)。已获得市级房租配套补贴满3年的企业,不再予以资助。商铺类用房不享受本资助计划补贴,商铺和办公场地无法区分核定,或在合同、发票上未单独体现各自租赁情况的,请勿申报。因本申报需对企业实际办公情况进行现场核定,至申报时已搬离园区的企业请勿申报。

  【课题研究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课题研究的单位不受深圳市内登记注册限制)。

  (二)课题实施团队具有被调研项目必要的相关资质,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学习、从业或研究经历。

  (三)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五年以上丰富的课题研究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能亲自组织、指导和参与调研项目,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其他研究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文化产业研究或工作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与课题相匹配的研究能力。

  (四)课题实施团队具有科学、完善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

  (五)研究内容在如下研究方向中任选其一,题目自拟,要求立足深圳现状,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做法,做出深度的分析并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

  1.深圳影视产业发展专题研究

  2.深圳黄金珠宝业发展专题研究

  3.深圳文化制造业发展专题研究

  4.深圳文博会转型升级专题研究

  5.深圳对外文化贸易专题研究

  6深圳文化科技融合发展专题研究

  7.深圳文化消费促进专题研究

  8.深圳动漫业发展专题研究

  9.深圳中小文化企业孵化与培育专题研究

  10 .深圳市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专题研究

  为保证研究质量,同个申报单位或同个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六)项目单位需保证全部研究成果不存在侵权行为,对于利用第三方工作成果的内容,需自行获得合法合规的使用授权,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且我局保留取消资助资格的权利。

  (七)至本申报指南发布当天,申报单位已注册成立满1年。

  (八)最终提交验收的课题调研报告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要求立足于深圳、放眼全球/全国,就所选行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建议进行深度调查分析,论证清晰完整,对行业发展和政策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前评审,事后资助。课题实施单位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我局根据评审结果,每个课题至多择优资助1个课题团队开展研究工作。课题完成并通过我局验收后,我局一次性支付资助资金。

  (二)资助标准:一般性课题不超过20万元,重大课题调研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范围:课题研究相关的图书资料费、专家评审费,调研费、研究人员劳务费、文件制作费以及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其他管理费用。

  【人才培训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行业协会或研究机构(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申报条件:

  (一)培训对象须为深圳文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企业针对本单位员工开展的培训项目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二)同一期培训累计学时不少于16学时,学员人数不少于30人。

  (三)培训内容属文化产业(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

  (四)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符合《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五)项目于2020年实施并已完成,且对深圳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产生了积极作用。

  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资助范围:培训产生的各项直接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资助标准:每个申报单位可以申报不多于3个培训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培训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文创产品开发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利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开发生产的文创产品,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

  (三)申报项目属自主创新,拥有原创知识产权或原创产品品牌。

  (四)申报项目已于2020年度完成,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良好的产业导向和示范意义。

  (五)至本申报指南发布当天,企业已注册成立满1年。

  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万元。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

  (三)资助范围:2019年及以后(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实施该项目产生的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等不直接用于项目研发推广的支出均不予资助。

  【文化消费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须具备一定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文化消费推广促进活动(针对单个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纯线上活动不在资助范围内。

  (三)申报项目已于2020年度完成,对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发挥积极作用。

  (四)至本申报指南发布当天,企业已注册成立满1年。

  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文化消费项目。

  (三)资助范围:2019年及以后(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实施该项目产生的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活动场地搭建租借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等不直接用于项目研发推广的支出均不予资助。

  【境外办展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或相关社会组织,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资助的展览交易活动在上一年度已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三)文创展览或文博会分会场的展览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

  (四)文创展览交易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类别。

  (五)会展活动在2020年举办。

  (六)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我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对办展实际产生的宣传费、场地租赁费、展场及展位搭建费,以及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等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助,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资助范围:

  1、宣传费:为展览交易活动招商招展所开展的宣传推广费用,包括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召开推介会等。

  2、场地租赁费:承办展览交易活动的展位租赁费。

  3、展场或展位搭建费:为开展展览交易活动对所租赁的展位进行搭建及装修装饰所产生的费用。

  4、配套经贸活动费:组织文化合作交流会或文化产业论坛等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

  【市外参展项目】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或相关社会组织,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参展的展会已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列入市外文化会展资助名录。

  (三)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深圳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

  (四)参加的展会系在2020年举办。

  (五)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我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二)资助标准:主要对文化企业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及差旅费(仅限于赴境外参加文化类会展,不超过2人)等予以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资助范围

  1、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如参展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2、配套经贸活动费:对文化企业参展过程中参加交流会、论坛等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

  3、差旅费:对赴境外参展的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按不超过2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国(境)人员标准报销。

原文链接:/h-nd-2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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