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2021-05-07 16:48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八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经营两年内(含本数),出具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在宝安从事专利代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宝安从事专利代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标、版权):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经营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书面承诺的公司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且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经营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区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原文链接:/h-nd-2817.html

标签: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9-2022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