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021-05-18 18:39

2021年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规〔2020〕4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宝〔2020〕330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二、资助项目

(一)优质企业奖励;

(二)经营发展奖励;

(三)专业活动补贴;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三、资助条件要求

(一)优质企业奖励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上一年度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件的专利代理企业;或者上一年度内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 70%以上的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二)经营发展奖励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企业为2020年度首次新增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2.2019、2020年度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且经营增长。

(三)专业活动补贴

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举办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且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在宝安区举办。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或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项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2020年度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并实际经营;

3.申请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需在区住建局备案;

4.租赁备案地址原则上应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1.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项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2020年度在宝安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并实际经营。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基本材料

1. 2021年知识产权服务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企业2018、2019、2020年度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提供相应经营年限的纳税证明);

5.企业2018、2019、2020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提供相应经营年限的社保缴纳证明);

6.企业信用信息证明材料(可登录深圳信用网查询并打印完整版)。

(二)其他材料

1.优质企业奖励

(1)提供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2)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上一年度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件的专利代理企业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放的批准设立机构通知书及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P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复印件及目录(通知书须为含红章纸件);

(3)上一年度内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 70%以上的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统计报表(从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P版本)。

2.经营发展奖励

(1)申报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奖励的,提交2020年度审计报告;

(2)申报规模以上企业经营增长奖励的,提交2019、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

3.专业活动补贴

(1)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事由、承办单位基本情况、相关峰会、论坛、学术会议举办的基本情况等);

(2)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专业活动的会议纪要等材料复印件,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专业活动策划实施方案;

(4)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5)专业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4.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规模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申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需提交2020年度审计报告;

(2)知识产权服务优质企业申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需提交符合优质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3)企业2020年度在宝安区租赁办公用房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凭证、租金支付发票);

(4)《房屋租赁凭证》上的备案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存在表述上的微弱差异,或租赁起始时间与《房屋租赁凭证》上的时间存在误差的,应提交由街道或者区租赁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5)《房屋租赁凭证》上的备案地址内存在分租、转租现象的,应提交分租、转租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者租赁合同,《2021年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内应自行扣减相应的租赁面积;

(6)2020年度的租赁备案地址目前已停租的,应提交由出租方开具的证明(涉及个人房东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上述资料均需房东签字并盖手印;涉及公司房东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证明,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证明材料中需说明该企业2020年度在该地址实际租赁的情况,包括租赁用途,租赁时间,是否有分租、转租情况;

(7)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

①《房屋租赁凭证》上的初始发证日期在项目申报日期(2021年5月8日)之后的;

②营业执照增加地址变更事项的日期在项目申报日期(2021年5月8日)之后的。

5.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1)符合知识产权服务优质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2)企业2020年度(以购房完税时间为准)在宝安区购置办公用房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合同、购置款支付发票、完税证明等)

申报企业应按上述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企业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但一个项目应对应一套材料,一式一份,材料按照上述所列顺序用4 纸装订。

原文链接:/h-nd-2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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