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领航发展的资助补贴(医疗机械注册证补贴)

2021-06-20 14:10

第一条 为构建服务引领+创新驱动+企业为本+高端集 聚的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南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领航发展,打 造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区,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南山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药品领域重点支持化学 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医疗器械领域重点支持医学影像、高 值耗材、植介入器械、体外诊断等。

第三条 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的 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 安全评价、RO(合同研究组织)、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 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 最高资助 0 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 3 年。 同时,按照场地装修费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平台租用 的产业用房租金全额资助,最长 3 年。累计资助最高 800 万元。

第四条 创新载体建设支持

(一)对上年度承担生物医药领域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 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奖励 万元。

(二)鼓励辖区企业与辖区高校成立生物医药领域相关的 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 案的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企业实际出资额的 30%给予 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 50 万元。

第五条 新药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 按照企业注册在南山区以后完成的不同研发阶段分步给予资 助。

(一)对第 1 类化学药、1 类生物制品、1 类中药及天然药 物:近 3 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 150 万元;近 3 年内完成 I、II、III 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资助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

(二)对第 2 类化学药、2-5 类生物制品、2-6 类中药及天 然药物:近 3 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 助 50 万元;近 3 年内完成 I、II、III 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 别资助 80 万元、 万元、400 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0 万元。

第六条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对上一年度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 价的药品,每项奖励 5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七条 医疗器械研发支持

对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 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 50 万元,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 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 100 万元。对上一年度通过一般程序首次注册并获得生产批件的二 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每家 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元。

第八条 高成长性企业培育

对成立 5 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 3 年累计获 得融资额 1 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 按照其实际租金的 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 万元,连续 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

第九条 优质企业引进

(一)对本措施发布后新迁入南山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其中第 1 类化学药、1 类生物制品、1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 每个批准文号奖励 万元;第 2 类化学药、2-5 类生物制品、 2-6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每个批准文号奖励 100 万元。同一申报 单位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二)对本措施发布后新迁入南山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 10 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 20 万元。 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 150 万元。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一)对国家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生物医药领域相关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 过的,给予以下资助: 1.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研发投入金额给予研发资助,最高 资助 500 万元。 2.按照场地装修费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企业租用的产 业用房租金全额资助,最长 5 年。累计资助最高 800 万元。 3.按照项目产业化收入的 10%给予奖励,最长奖励 5 年,累 计奖励最高 700 万元。 (二)对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生物医药领域相关企业, 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 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生物医药领域相关企业, 给予以下资助: 1.按照不超过省或市资助金额的 50%给予落地资助,最高资 助 500 万元。 2.按照所租用产业用房租金的 50%给予资助,最长资助 5 年,最高资助 500 万元。 3.按照项目产业化收入的 10%给予奖励,最长奖励 5 年,累 计奖励最高 1000 万元。 对于批次不符合申报要求但仍在省、市团队项目合同期内, 且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可申报上述全部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 省、市团队项目,可补充申报上述第 3 项资助。

第十一条 科技金融支持

对于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贷款备案、获得贷款且 按时还款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获得相应利 息补贴(平台评价等级为 级及以上的企业,贷款贴息额度上 限 0 万元, 级企业贷款贴息额度上限 500 万元)。其中,贷 款利率未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上浮 50%上限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70%给予补贴;贷款 利率超过 LPR 上浮 50%上限的,按照上限对应利息金额的 70%给 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100 万元,执行范围为政策发 布日后发生的贷款。

第十二条 特殊产业空间建设

对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新建或改造有利于产业研发创新、 中试生产的新型产业空间(如 GMP 实验室、洁净室、检测实验 室、洁净厂房、无尘车间等特殊研发实验空间以及小试中试基 地)的产业园区业主或城市更新主体,分别按照工程总造价的 10%、30%进行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1000 万元。 第十三条 污废处理费用补贴 对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按不超过实 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30 万元。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

对国家和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生物医药领域重 大科技创新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个 活动最高补贴 万元。

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 撑作用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报南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领航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 2021 年 6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本措施与我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所需资金从科技创新资金中列 支。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 做相应调整。

原文链接:/h-nd-2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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