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奖励扶持标准及申请指南

2021-09-23 10:09

扶持标准:

对截至2020年达不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依据产业监管协议,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专项条件:申报主体是2018-2020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主体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印发的202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3.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4.2018-2020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5.2020年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2018-2020年平均增速超过30%(含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6.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原文链接:/h-nd-2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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