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

2021-10-12 14:40

一、申请内容

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重点聚焦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等领域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对符合条件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6〕69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72030年)及相关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8〕2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六)《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并根据项目研发主要内容、项目考核指标(含经济指标、学术指标、技术指标等)以及研发实际需要,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资助资金纳入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自2022年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

支持方式:事前资助。

四、申请条件

申请2022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牵头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具备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人员团队等条件,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申请单位中有企业的(含牵头与合作单位),要求自筹资金不低于企业申请的财政资助额。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承担实质性研发任务,且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1964年1月1日(含该日)以后出生)。

(四)项目组成员总人数50%以上(含50%,下同)须在深圳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

(五)牵头申请单位应当联合1至3家合作单位采用产学研用(医)联合申报方式。牵头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及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事项。牵头单位应负责研发内容的50%以上。牵头申请单位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的合作单位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六)涉及应用示范内容的,应明确示范地点,并应与技术使用单位分别签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示范地点应在深圳市、深汕合作区以及深圳市对口帮扶地区;涉及乡村振兴内容的,应与深圳市对口帮扶地区有关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七)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申请(包括合作)单位未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深圳市黑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的,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限项要求:同一年度,牵头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遵循以下限项原则:

1.可持续发展专项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要求的通知》规定的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2.企业只能牵头申报1项;

3.申请人只能牵头申报1项;

4.高校、科研机构不能重复申请同一个项目;

5.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主持和参与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含)3项;

6.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至少3位为牵头申请单位的人员。

原文链接:/h-nd-2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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