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2-05-06 14:27

一、第四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推荐工作

  (一)遴选类别。

  1.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3.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4.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

  1.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制造、创新、服务等资源共享,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1.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2.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

  申报综合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1.申报主体于2022年5月15日前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示范城市材料由申报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2.申报主体下载申报书(纸质版须与申报网站电子填报信息内容一致,否则不予受理)并加盖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盖章),于2022年5月20日18:00前,将申报书(一式1份及电子版)报送我局。

  3.我局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二、前三批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评价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服务型制造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跟踪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前三批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平台开展评估评价工作。请前三批认定的示范主体于2022年5月20日登陆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填报评估评价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须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对于申报表中涉及的各项数据指标,请各申报主体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原文链接:/h-nd-2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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