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商标注册资助补贴申请指南

2017-09-11 10:08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补贴详情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运用商标参与国际竞争,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第三条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四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条件限制: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内容;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每家代理机构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该部分资助应用于受资助机构的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工作。为避免重复资助,市区二级资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五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六)商标权权属保证书。

第七条 申请代理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代理机构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商标代理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

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需要提供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或者《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自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实际支出费用(仅指代理费和注册官费)相关证明以及在注册地开展或者准备开展商业活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拒不提供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停止资助;实际支出费用低于应资助金额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资助;属于恶意注册以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资助申请: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或规定的,取消其当年度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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