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办理办法

2017-09-22 18:18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小型微型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不超过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不超过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

(一)服务机构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为我市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方向。

资助标准:

(一)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主管部门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根据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数,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其中技工、技师培训不在此支持范围。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人才培训,按企业参与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

(二)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不超过80万元;省市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不超过50万元。

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须符合我市每年公布的重点支持的全国专业性经贸科技类展会(重点支持的经贸科技类展会标准及条件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且符合本款的企业。

(二)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且符合本款的企业。

资助标准:

(一)境内上市的企业: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对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境外上市的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80万元。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制造业企业,已组织实施了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RP、PLM、PM、MS、RM、SM、O和HR等),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资助标准:

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不超过75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为实施该项目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在产品和技术方面具有专精特新特点和成长潜力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资助标准:项目资助采取专项审计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专精特新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另行制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资助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且已在新三板民营及中小企业。

资助标准: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当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单户企业当年担保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且发生代偿实际损失。

资助标准: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贴;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低于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进行补贴;单户小微企业代偿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更多政府资助补贴项目可快速拨打:0755-33016337 (常见问题解答 )

原文链接:/h-nd-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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