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7-09-22 18:34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扶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综合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综合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2、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扶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0万元以上。

3、市级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直接资助)

一、支持领域和主要任务

根据《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和《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4]33号),组织开展节能环保领域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

(一)重点支持领域

1.装配式建筑机电工艺工程实验室

针对目前建筑机电系统现场加工安装过程中污染大、能耗高和效率低等问题,重点围绕机电设备标准构件、部品、工装夹具等领域开展建筑机电设备模块化标准构件工艺、紧固连接工艺和组装工艺等技术研究,提高空调机房等设备机房与管道的安装速度和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

2.新冷媒直流变频空调工程实验室

针对目前空调冷媒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等问题,围绕R32(二氟甲烷)新冷媒热力循环参数、防爆技术及直流变频直接转矩控制节能技术开展研究,推进R32环保冷媒直流变频空调技术提升、装备的研发和工程化,提升我市环保冷媒应用技术、高效直流变频空调装备的研制水平。

3.特种L工业防爆照明工程实验室

针对传统L防爆工业照明灯具结构简单、散热效果地、光效利用率低等问题,开展符合防爆要求的新型散热技术、热传导技术、防爆检测技术、配光技术的研究,提升特种L工业防爆照明灯具效率。

4. 城市河流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工程实验室

针对城市河流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核心关键技术及装备工程化水平低的问题,建设城市河流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创新平台,支撑开展痕量无机-有机污染物检测分析、全同位素源解析、城市河流基因修复、节能型高效微生物、新型材料与污染底泥处理处置等技术、材料、工艺与装备的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提高我市湖城市河流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装备水平。

5.动力电池回收工程实验室

为解决报废动力电池无害化处理技术瓶颈,系统性开发报废动力电池破碎、分离、筛选的技术工艺和产业化设备,研发完整的报废动力电池破碎后的无害化物理分解工艺,完善工艺体系和自动化设备开发设计能力,提升报废动力电池资源回收处理水平。

6.数据中心热管理工程实验室

为解决数据中心能耗大、能耗运营管理水平低等技术瓶颈,建设数据中心热管理技术创新平台,开展数据中心空调系统的蒸发冷技术、自然冷技术以及综合能效仿真技术研究和产业化设备开发,提升热管理设备能效比,仿真优化数据整体能耗,提升我市数据中心热管理节能技术装备水平。

(二)主要任务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项目建设所需的成套装置、设备仪器、相关软件以及技术。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按照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其中,企业近三年节能环保产业年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成立不满三年的以实际成立年限财务情况计算)。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单位经济实力、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或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领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实验室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的方向必须符合本项扶持计划确第一部分所列重点支持领域。

2.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3.工程实验室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实施,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不超过3年。

4.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原文链接:/h-nd-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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