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深圳新引进博士人才补贴10万元(博士学历补贴申请)

2022-07-26 17:23

(一)新引进博士人才释义

《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引进博士人才是指,2021年9月1日起,经市、区(含新区、前海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以及首次在深圳就业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实施办法》中关于学历、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引进时年龄、在深全职工作、社会保险缴纳等条件。

(三)补贴标准

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标准为100000元/人。首次发放金额为补贴标准的30%,续发金额为补贴标准的70%。

附: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博士人才,是指2021年9月1日起,经市、区(含新区、前海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以及首次在深圳就业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以下统称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

  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年龄需在35岁(含)以下,年龄计算以引进时间为判断时点。其中,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引进时间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日期为准。引进审核文件是指应届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招调通知、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引进时间以首次在深圳通过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的申领条件如下:

  (一)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

  1.取得深圳户籍。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3.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在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不含补缴,下同)。

  4.续发申请时仍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学历、引进身份等条件以办理引进手续时核准的信息为准。

  (二)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

  1.具有以下身份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3)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申请人身份信息应当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信息登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的,须分别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在社保部门进行信息变更或合并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信息文件。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其中以国(境)外学历学位申请的,应当取得我国承认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以国内学历申请的,以国家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记载的学历为准。

  3.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

  4.续发申请时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社会保险是指新引进博士人才通过工作单位依法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5个社保险种(社保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原文链接:/h-nd-3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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