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请指南

2017-10-26 15:46

一、审批内容

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6〕87号;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

三、奖励强度及方式

奖励强度:符合条件即可,无数量限制。

配套奖励奖金标准如下: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名1000万元;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名300万元;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名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60万元;

(四)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500万元;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100万元;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每名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配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5年度、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国务院发布的当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当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

(二)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申报奖项至申请配套奖励之日,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分别申请;

(四)属于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分别申请;

(五)《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申请主体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 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2.申请资料弄虚作假或不齐全;

3.申请资料中完成人未签字的;

4.申请单位在获得奖项后在深圳依法注册的;

5.项目所获奖项重复申报的。

原文链接:/h-nd-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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