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通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为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要求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查验设施建设项目;各类跨境电商企业为实现与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和市场拓展而开展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支持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申报项目应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经建设完成。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2016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
2、企业须在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上注册,并实现本公司业务系统与平台系统的对接;
3、第三方平台企业须取得IP经营许可证,其他提供IP备案证;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5、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专项审计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建设以及与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的实施方案,应包括: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技术架构、创新程度、取得成效、知识产权、项目团队、用户评价、检测报告等主要内容
(三)项目组人员明细表(需注明每各人员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量)。
(四)企业提供经盖章的《深圳电子口岸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I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IP备案证(截图);
6、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填报数据应与报送给市统计局的数据一致);
7、《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原文链接:/h-nd-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