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减备案业务常见问题答疑

2018-04-09 14:58

专利费减备案业务常见问题答疑

1.问: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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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定的审核机构。

3.问: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

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件号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4.问: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5.问:当事人于今年10月第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6.问: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7.问: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如何操作?

答: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点击名称变更进行办理。

8.问: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部分不备案?如果新增申请人,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直接提交证明材料?

答: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均须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

9.问: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注册地址填写框中,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区,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高新区,该如何填写?

答: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区,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

10.问: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

答:查询时可登录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在费减备案查询中输入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件号,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

11、在校学生身份无收入,如何开证明?

答:由所在学校开具在校就读证明即可,或者参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关于无业人员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2、新注册的企业,没有上一年度缴税证明?如何提交证明文件?

答:根据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时间进行说明,如果审核机构(专利代办处)审核后确实为新成立企业(如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时间在本备案年度内),可视为满足要求。

13、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填写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预览时,为什么提示企业名称与证件号码不匹配?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企业/机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是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数据库进行实时校验,无法通过校验通常属于两种情况:

(1)企业/机构名称或代码填写错误;

(2)企业/机构的登记信息没有及时上传至数据库。对于第(2)中情况,主要是由于企业/机构新注册登记、更名或新换发三证合一执照等,因为各级机关没有及时将登记信息上传至全国组织代码管理中心数据库,对于这种情形,当备案系统校验信息不通过时,系统会提示备案人填写企业/企单位等的登记时间,对于登记时间1年内的企业,可通过提交营业执照/代码证的复印件进行证明;对于成立1年以上依然不能通过系统校验的,将建议申请人和营业执照/代码证的发证机关联系,核实并及时将代码信息上传至代码管理中心的数据库。

14、企业是否要提供整套纳税申报表?

答:可以不用。企业至少要提供纳税申报表的首页和含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页,从提供的材料上审核机关可以看出企业名称、纳税年度及应纳税所得额等信息。建议在提供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者税务机关业务章。

15、我们是个体工商户,申请费减备案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吗?

答:无论是免税企业还是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都要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能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请提交当地税务部门主管出具的无需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证明。

16、个人、单位申请费减备案时,那些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那些材料不符合要求,审核机构审核的标准有那些?

答:一、个人:

对于个人申请人提交的费减备案证明文件,代办处应审核是否包含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证明文件应为原件,不能是复印件或者扫描件,月均收入应不超过3500元(年4.2万元)。证明材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应当与费减备案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一致。

以下证明材料视为合格:

①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②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

③申请人为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例如,从身份证上的信息看,明显为学生身份的。

④监狱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

对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无固定工作证明视为不合格。

二、企业: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即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的,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0万元。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应当与费减备案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因此全国各地表格的格式、形式以及填写标准都应当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为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由查账征收企业填写,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由核定征收企业填写。

在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时,具体要求为:

查账征收企业:

(1)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以下简称类主表 )及封面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类主表及封面允许手工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准确。

(3)类主表或封面上应含有备案人名称及税款所属期间,该税款所属期间应当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年度或上上年度。

(4)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超过30万。

(5)类主表及封面复印件上均应当加盖费减请求人的公章。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费减备案结论为不合格。

核定征收企业:

(1)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以下简称类主表 )复印件。

(2)类主表允许手工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准确。

(3)类主表上应含有备案人名称及税款所属期间,该税款所属期间应当为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年度或上上年度。

(4)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超过30万。

(5)类主表上均应当加盖费减请求人的公章。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费减备案结论为不合格。

如果费减请求人提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般情况下不予认可。但是,如果费减请求人提交了12个月(或4个季度)的预缴纳税申报表,也可以进行审核并同意。

若企业发生更名,导致相应证件中的费减请求人名称与纳税申报表中记载的不一致,应提交可以证明企业更名的文件,该文件中应明确记载变更前后的企业名称,并加盖费减请求人的公章。

1. 新成立的企业

新成立的企业是指在费减备案日前一年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对于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如果登记信息尚未传送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库,备案系统进行校验时会提示企业名称与证件号码不匹配,此时备案人需要在备案系统中填写企事业单位登记的日期。代办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应当核实企事业单位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备案日前的一年以内。超过一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尽快联系发证机关,核实并及时将信息上传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库。

对于当年(自然年)成立的新企业,无需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费减备案认为合格。

对于非当年成立的企业,若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税务登记证是当年新办理的,可以不要求企业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费减备案认为合格,否则仍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方式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因此,对于该类企业,可以提交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审核标准参照企业办理费减的标准执行。

四、不单独纳税的分公司

对于不单独纳税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分公司纳税的情况。

五、免税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对于免税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同样应当提交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未提交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例如:**公安局,可以仅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七、部队单位

对于部队单位,允许其自己编排一组数字及字母的组合作为费减备案号码。同时,应附具由该部队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单位无法出具证明的,也可由本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中应体现单位名称和备案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汇算清缴期的计算

汇算清缴期是次年内的1月1日至5月31日。例如,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因此,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企业,如果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的,可以提交2014年度或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果在2016年6月1日之后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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