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2015年及以前认定的需重新认定);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2015年及以前认定的需重新认定);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办理,不再组织单独申报。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三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二、设定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9〕1号);
(四)《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3.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2.申请认定的企业均需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报书;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并附加盖公章的科技人员信息表;
(六)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2018深圳常报项目截止时间
1、创业资助项目:2018年01月12日2018年02月23日
2、创客创业资助:2018年01月26日2018年03月16日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一批: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
第二批: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4日
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一批: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
第二批: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4日
第三批:2018年08月14日2018年09月14日
5、国家高新培育入库:
第一批: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
第二批: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4日
6、研究开发资助项目: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6月03日
7、国家高新培育项目: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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