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需要材料

2018-04-12 15:39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1、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资助2500元,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0元(通过PT 途径进入中国国内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

2、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2500元。

每个单位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1、通过PT 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国际阶段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资助1 万元,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0.3万元;国家阶段并获授权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1 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2 个国家的申请;

2、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2个国家的申请。

每个单位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申报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1)具有我区户籍的个人;

(2)在我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3)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南山籍学生;

2、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个人无违法犯罪行为;

3、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以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为准;在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通过PT途径申请的,以《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发文日为准;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通知书发文日和授权公告日的资助时间范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4、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对象为初始专利权人且为第一专利权人,发生过专利权人转移的发明专利不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个人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五、办理流程

1、项目申报材料;

2、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3、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

4、上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5、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6、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7、拨付资助经费。

六、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我区户籍的个人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我区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内地在校南山籍学生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3、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国地税纳税证明(企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除外);

4、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在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交港澳台地区专利主管部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5、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已经授权的,提交国外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4纸打印/复印(单、双面打印皆可),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不能装订)提交。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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