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软件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备案和资助操作规程

2018-04-20 11:31

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备案和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资助,是指对企业首次开发的属于我市重点支持领域的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的示范应用给予一定资助,推动企业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规模化发展。

  第三条 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资助方式,按照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政府决策原则,由企业自愿备案,待企业通过备案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申请资助。

  备案实行常年受理,资助实行定期申报。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对申请备案的产品在备案系统上进行核准确认,备案有效期为2年。

  

 资助标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该产品首次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期间(最长计算1年)的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第五条 同一年度获得备案的多项产品,由企业根据备案产品示范应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产品申请资助。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时间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备案产品符合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属于当年备案申请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三)备案产品属于企业首次开发设计的产品(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如备案其他版本则需提供具有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不同版本产品性能指标对比技术文档);

  (四)备案产品已取得知识产权(软件产品需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产品需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知识产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或创作完成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备案时1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五)申请备案时产品尚未实现销售,且预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

  第七条 产品取得备案后,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产品示范应用,达到以下条件的,最迟可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后下一年资助申报期限内向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一)产品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且首次销售合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的实际到帐额不低于50万元(备案产品名称需与销售合同产品名称、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一致);

  (二)产品涉及安全、医疗、教育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

  第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未到期的企业,提供获得税务部门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证明材料;已到期的企业,提供企业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况说明;

  (四)备案产品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软件产品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产品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验原件);

  (五)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六)高版本产品与1.0版本产品的性能指标对比技术文档原件(备案产品为高版本产品情况下需提供)。

  第九条 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备案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帐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客户使用意见原件;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备案实行常年受理制。企业通过备案系统提出申请,并将书面备案材料提交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经贸信息部门窗口。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书面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结果。

  第十一条 资助实行每年定期受理制。市经贸信息部门可以根据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制定项目申请指南,用于指导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指南应于每年上半年在部门网站发布。

  市经贸信息部门就申请资助的备案产品的技术创新性、行业先进性等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并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产品销售、合同款项到账等进行专项审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在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资助申报日期截止后3个月内形成资助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结果应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取得备案的企业在备案产品示范应用期间,应当每半年向市经贸信息部门报告产品示范应用进展情况。取得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向市经贸信息部门申报首套产品示范应用备案和资助并提交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8深圳常报项目截止时间

1、创业资助项目:2018年01月12日2018年02月23日

2、创客创业资助:2018年01月26日2018年03月16日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一批: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

第二批: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4日

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一批: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

第二批: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4日

第三批:2018年08月14日2018年09月14日

5、国家高新培育入库:

第一批: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

第二批: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4日

6、研究开发资助项目: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6月03日

7、国家高新培育项目: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6月03日

更多政府资助补贴免费咨询华源旭知识产权:0755-33016337

原文链接:/h-nd-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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