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2018-06-04 11:55

第一条【宗旨】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 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属于专业服务业、供应链、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全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企业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第三条【总部认定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总部经营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总部人才支持】对符合总部经营支持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综合贡献予以相应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

第六条【总部培育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人才、培育、购置办公用房支持项目;总部人才支持项目须与总部经营支持项目同时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二)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nd-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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