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需要材料

2018-07-19 14:28

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每件给予0元资助。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资助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助。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申请材料:

1、《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3、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验原件);

5、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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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nd-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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